杨悦:药品监管科学医药强国梦上的有力工具

时间: 2024-04-06 20:31:08 |   作者: 体肓吧极速体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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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科学问题和社会问题出现交叉时,监督管理的机构如何基于科学证据并结合社会考量进行科学决策?这时,监管科学应运而生。监管科学最早出现在环保领域,发展至今,已成为国际社会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食品等监管决策的主流方法。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起步于2019年。随着行动计划的稳步推进,药品监管科学理念逐步深入,新工具、新方法、新标准和新制度研究快速推进。目前,监管科学慢慢的变成了我国药品监管创新的重要引擎。

  监管科学一词,首次出现于1970年。当时,刚成立不久的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迎来决策挑战:一面是科学技术进步所产生的新材料,另一面是新材料可能给环境带来的新危害。是否让新材料通过审批进入市场?EPA态度摇摆。同年12月,艾伦·莫吉西博士在一份内部建议书中,首次提及监管科学。

  1990年后,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管理模式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监管科学与药品领域的结合日益紧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深化,药品监管科学逐步走入成熟期。

  21世纪初,药品监管科学在中国兴起,并逐渐形成统一认识。2016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出台,提出到2030年我国跨入世界制药强国行列的目标。制药强国,监管先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2030制药强国”目标为指引,规划中国监管科学战略路线月真正开始启动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

  药品监管科学是监督管理的机构利用有限的已知科学证据去进行面向未来的决策的工具,其核心是将科学证据转化为监管依据。从本质上讲,药品监管科学是一门决策科学。

  药品的科学证据始终是有限的,需要在基础研究、动物实验、临床试验、审评审批、上市后评估等药品的全生命周期中,不断获取和积累证据,而后再据此不断地修正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的认知。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单靠监督管理的机构一方的判断,不足以给出科学决策。监管科学就是以科学证据为基础,以各方充分表达意见为过程,而后由监督管理的机构采用一定的方法和程序作出最终决策的科学。

  以创新药的上市申请为例进行说明。创新药的上市申请,监督管理的机构批还是不批?这是非常典型的药品监管决策问题。安全性、有效性、质量是评价创新药能否上市的三个重要维度。尽管国际、国内已有多项评价方法,但是包括患者在内的各方对安全性、有效性、质量的理解程度并不一致,对潜在风险的判断水平和接受程度也不一样,此时便出现了社会问题。有些患者认为,必须用这个药,即使有风险也愿意接受;有些患者认为,通过其他的替代疗法也能够获得治疗,不愿承受风险。在这样的情境下,监督管理的机构是否批准新药上市,便不单单是科学问题,还夹杂着很多社会考量。当科学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甚至相互掣肘的时候,监管科学就能帮助监督管理的机构作出相对公平公正的决策。

  对药品监管科学内涵的理解,各个国家尚不一致。在我国,药品监管科学有两个层面的含义。

  在宏观层面,药品监管科学主要是指顶层设计的科学。国外称之为监管事务科学,即政府从保护公众健康的方面出发,对医药公司的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做相关规定和要求,从而确保医药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

  药品监管的顶层设计应该是一张宏大的架构图,涵盖监督管理体系、法律和法规、路径、程序等内容。

  监管体系包括组织构成、部门设置、职能分工等;法律和法规包括上市前、上市后等阶段的各种制度规定等;路径,是指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建立不同的审评路径,并通过设置差异化的决策节点来决定不一样的产品的审评方式和审评结果,如临床急需或有创新价值的药品可进入快速审评通道等;程序,是指通过设置何时开始沟通、何时受理申请、何时启动评审、何时评审完毕等关键时间节点,来促进监管活动的开展。

  在微观层面,药品监管科学主要是基于科学证据,以测量和评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为目标,开发新工具、新方法和新标准。

  新与旧,是相对而言的概念。新工具泛指测量和评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的有形或者无形的工具。安全性测量工具包括生物标志物、不良反应/事件发生率(报告率);有效性测量工具包括替代终点、临床结局评估方法和动物模型、虚拟人等;决策支持工具包括基因组数据库、药物毒性数据库等。

  新方法主要指测量和评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和综合表现的方法,包括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方法,涵盖药品研发上市各个阶段。临床前阶段包括模型方法、模拟方法、虚拟方法、体外方法等;临床试验阶段包括随机对照试验方法和创新临床试验方法,涉及成组序贯设计、样本量适应性设计、患者人群适应性设计、治疗组选择适应性设计、患者分配适应性设计、终点选择适应性设计等;上市后阶段包括随机对照研究、观察性研究、回顾性研究、流行病学研究、真实世界研究等方法。

  新标准包括新的品质衡量准则、数据标准、毒性限度标准和特定新兴技术标准等。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标准给出的仅是监督管理的机构可接受的最低要求。

  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自启动以来,凝聚了各方力量,取得了系列积极成果,开启了药品监管的融合式创新阶段。

  例如,我国在国家层面实施了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纳米类创新药械、新型生物材料等2批19个监管科学项目;推动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设立14个监管科学研究基地,认定了117个重点实验室;建立了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和生物材料2个创新协作平台。另外,一批监管新工具、新方法、新标准陆续被开发应用,正在助推我国药品监管能力的提升和药品产业的创新发展。

  同时应该看到,药品监管科学是一项需要深入研究并持续推进的重大课题。尤其是随着医学科技、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药品监管科学要常做常新。

  第一,加快建立药品监管科学的方法论。目前,在药品监管领域,最需要的是进行底层逻辑的构建,即明确定义新工具、新方法、新标准等概念。科学研究中,初始的定义分类决定了后期的应用范畴。只有明确了定义,监管对象、应用场景等才能被更清晰地界定。

  第二,鼓励药品监管者积极拥抱新理念。开展药品监管科学工作,需要前瞻地、积极地、主动地应对新科技和新产品的挑战。然而,出于多种原因,国内少部分药品监管者习惯于旧的体系、工具、方法、标准,往往采用回避的态度对待创新内容。这不仅降低了药品监管科学的发展速度,也在一定限度上影响了创新产品、创新技术的上市使用。其实,监管科学就像一扇大门,只有大门打开了,才能迎来新的产品、新的技术。

  第三,坚持“产品在先、监管在后”的理念。药品监管科学强调疾病在先、科技在先、产品在先、产业在先的理念,监督管理的机构则要紧紧跟上创新步伐。如果监管在先,监督管理的机构则几乎没办法掌握产品创新的内容、方式,如此出台的制度规定很有可能会阻碍新产品、新技术的上市。

  党的二十大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命题,今年的全国药品监管工作会议提出了推进中国式药品监管现代化的目标。新时代新征程上,药品监管科学要更好地回答药品监管工作如何更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新需求,如何通过更科学的工具、方法和标准更快地产出更高品质的产品的问题,进而助力我国向“2030制药强国”的目标稳步迈进。

  文:清华大学药学院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院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创新药物研究与评价重点实验室主任 杨悦